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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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学生公寓违规使用电器的通知

2013年04月25日 00:00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避免因违规使用电器而引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绍兴市消防支队关于我校“4.18”学生公寓火灾事故情况反馈意见,结合近期检查学生公寓发现的问题,决定严禁在学生公寓违规使用电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学生公寓的安全工作,应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学生在学生公寓的人身财务安全。要明确联系幢区责任人,对学生公寓学生消防安全情况开展检查工作,坚持每天一抽查,一周一普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每位同学要加强自律,严格遵守《304永利集团官网入口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十禁止”规定》。“十禁止”为: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饭煲、电磁炉、电炖锅、蒸蛋器、煎蛋器、加湿器、烫衣器、电热水器、洗衣机、吹风机、电卷棒,电夹板、电水壶、热得快、取暖器、小太阳、电热毯、电暖炉等;禁止使用非正规厂家生产的无3C认证的电源插座、充电器等劣质电器;禁止使用低功率但危险性较强的电热毯、暖手宝等电器;禁止使用蜡烛等明火、焚烧废纸杂物、乱扔烟头等;禁止长时间或人员离开状态下给电池充电,以免造成充电器过热或房间短路;禁止将电源插排、电器等发热物体放置在床上或靠近被褥等易燃物;禁止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煤气炉、烧烤炉等具有明火可能引发火灾的器具;禁止存放酒精、汽油、打火机气体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私接电源、乱拉乱扯电线,造成房间用电安全隐患;禁止破坏消防指示灯、应急照明系统、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对违反上述“十禁止”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学生处、保卫处、总务处

201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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