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学院发〔2022〕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教学质量标准的合理性及其达成情况进行评价,通过评价找出差距,发现问题,促进整改,是积极体现OBE理念的必然需要,是教学质量保障的关键,是构建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教学质量文化的有机组成。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指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指针对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的合理性评价以及人才培养质量的达成情况评价。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围绕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之间的相互支撑关系开展评价并改进,使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能更准确地反映学校定位与社会需求关系,切实推进专业内涵式发展,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为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基于评价的持续改进机制,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精神,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及各类专业认证标准要求,根据《304永利集团官网入口关于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绍学院发〔2022〕13号),决定对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开展周期性评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合理性评价主要包括:
1.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要评价专业培养目标与学校定位、专业具备的资源条件、专业教育发展变化、国家和地区行业发展变化、社会需求和利益相关者的期望等内外需求和条件是否高度符合。
2.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主要评价专业毕业要求及其指标点是否实质性覆盖认证标准要求的“广度”和“深度”,指标点是否清晰表达了专业人才能力特征并具有可衡量性,方案中描述的能力能否支撑专业培养目标所表达的毕业生职业能力。
3.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要评价课程体系设计是否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教学规律,是否与专业认证标准和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要求相符,设置的课程是否能够支撑全部毕业要求,支撑毕业要求的强弱关系、内容设置、学时分配和先后关系等是否合理。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主要包括:
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通过开展针对毕业5年左右毕业生本人、毕业生用人单位及行业组织等相关利益方的调研,依据跟踪和调查得到的信息对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形成培养目标达成情况的总体判断。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是培养目标与课程目标之间的重要衔接,通过评价将毕业要求落实到每门课程,为专业教育提供持续改进的依据,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得到提升。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是教学质量监控的核心,也是持续改进的主要着力点,其可靠性和合理性决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第三章 评价机构
第六条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负责制订、论证学院评价实施细则,明确评价要素、评价过程、改进要求,并对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按要求进行周期性评价;学校负责对评价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学院成立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学院领导、各专业负责人、学工办负责人、教研科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部署,包括出台评价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程序、确定评价范围、设计调查问卷或访谈提纲、提出工作要求、跟踪工作过程、审查工作材料、组织持续改进。
第八条 专业充分发挥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作用,在此基础上成立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小组,组长由专业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专业骨干教师及2-3名行业专家。评价小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审查本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之间的支撑关系,组织落实本专业评价工作,收集数据,撰写报告并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第四章 评价依据、周期及方式
第九条 评价依据:
1.学校发展对人才培养定位的要求。
2.工程教育专业(师范类专业、医学教育专业)等各类认证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3.专业相关行业对专业人才质量的基本要求。
4.专业办学特色和资源对人才培养工作的支撑。
5.毕业生主流职业发展或就业能力对学校教育的需求及满意度。
6.用人单位对人才发展潜力、专业技能、综合素质的需求及满意度。
7.在校生的学习体验。
8.专业教师的教学体验。
第十条 评价周期。合理性评价原则上每4年开展一轮,和培养方案修订周期一致。达成情况评价每学年开展一轮。
第十一条 评价方式。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分为外部评价和内部评价。外部评价通过毕业生、用人单位、行业(企业)专家、学生家长访谈、座谈及问卷调查方式进行。内部评价通过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高校同行专家、专业教师及在校生座谈和问卷调查方式进行。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出台细则。学院应依据本文件要求,结合学科特色以及相应专业认证要求,分别出台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课程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及持续改进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人、评价时间、评价对象、评价步骤、计算办法、评价结果审核程序、持续改进落实办法等,拟定调研问卷及访谈提纲,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文实施。
第十三条 开展评价。专业根据所在学院出台的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要求进行评价。评价所基于的数据内容、数据来源、收集方法的合理性、有效性须经过论证,确保数据与学生能力表现相关。
第十四条 形成报告。专业对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比较,形成评价报告,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改进意见等。
第十五条 持续改进。专业召开评价反馈会,将评价结果及问卷调查信息及时反馈给课程负责人和相应教师;分析人才培养质量存在的短板,找出教学环节、课程体系的弱点,提出改进措施,作为专业开展课程教学改革、重新定位培养目标、调整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结构的重要依据;发挥基层教学组织作用,将评价内涵、具体办法、评价反馈作为教研活动重要内容,使每门课的教学能够支撑对应毕业要求的实现,每一个教学环节落实到位,每一次课程评价都有充分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开展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并形成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构建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是专业认证、审核评估的底线要求,未按要求开展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专业不予考虑支持专业认证。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要求记录完整、可追踪,评价中形成的记录文档(调查问卷、数据汇总、访谈记录、评价报告等)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办法
2.本科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办法
3.本科专业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办法
4.本科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办法
5.本科专业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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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