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指南(试 行)
为加强医学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教育部、卫生部发布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以下简称《标准》)(教高[2008]9号),成立了 “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教高[2008]7号),开展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
一、认证原则
(一)保证认证过程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尊重认证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教育模式的多样性;
(三)重点考察临床医学专业教育目标、办学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的实现状况,并确认申请认证教育机构呈报材料的有效性。
(四)确保认证标准的稳定性和认证程序的严肃性,在广泛收集客观证据和信息的基础上得出认证结论。
二、认证机构
全国范围的医学教育认证由教育部成立的上述两个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其中专家委员会进行宏观指导和审批,工作委员会负责认证的具体落实。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一)专家委员会
1、专家委员会组成
(1)名誉主任:1人
(2)顾问:若干人
(3)主任委员:1人
(4)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5)委员:若干人
2、专家委员会职责:
(1)指导医学个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开展本科专业的认证工作。
(2)听取工作委员会的汇报
(3)审议认证结论
(4)受理认证过程中的异议和争议
(5)决定《标准》修改的必要性及其时机
(二)工作委员会
1、工作委员会组成
主任委员:1人
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秘书长:1人
副秘书长:若干人
下设秘书处负责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委员会职责
1、制订和修订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标准和认证程序;
2、制定认证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3、委派认证评估专家组;
4、审查认证报告和认证结论的建议并上报专家委员会批准;
5、开展认证相关的国际合作,促进教育研究;
6、为认证专家和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提供相关培训;
7、建设认证工作数据库、专家库和网站。
三、认证专家组
(一)专家组组成
1、由工作委员会任命,受其委派实施现场认证考察
2、成员为6-8人。8人组中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5人、秘书1人,6人组中组长1人、成员4人、秘书1人。
3、根据需要与可能邀请境外专家参与;
4、成员名单应向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征求意见。
(二)专家条件
1、从事医学教育教学、科研或(和)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经验,了解教育规律,熟悉医学发展趋势。
2、与接受认证的教育机构没有个人的、职业的利益关联;
3、熟悉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标准和认证程序,身心健康,专心工作。
(三)专家组职责
1、组长的职责
(1)全面负责认证相关事宜,如确定认证考察的日程安排等,必要时为专家成员提供相关指导。
(2)在充分尊重成员意见、互相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任务分工。
(3)主持现场考察期间专家组例会、讨论交流等,督促专家组成员完成各自的任务。
(4)向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通报考察意见和征求反馈意见,并负责认证相关文件的定稿。
(5)向工作委员会提交认证报告和认证结论的建议。
(6)就进一步完善认证程序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7)组织专家组成员审读教育机构在认证有效期内按照要求提交的整改报告,并向工作委员会提交正式书面审读报告。
2、成员之责
(1)考察前仔细研读学校的自评报告,根据《标准》对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提交的认证材料提出初步意见,商讨在现场考察中需要关注的内容。
(2)进校考察时通过座谈会、访谈、查阅资料和现场考察等形式获取所需信息,并确认呈报材料的有效性。
(3)完成现场考察中分工负责的各项任务。
(4)在 考察期间的专家组例会上提交本人考察意见,并积极参与讨论。
(5)考察结束后,在指定期限内完成自己分工部分的总结报告,以形成最终认证报告。
(6)有义务对认证程序的改进和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
(7)审读教育机构在认证有效期内按要求提交的整改报告,并向组长报告。
3、秘书职责
(1)协助组长收集专家组成员阅读自评报告的反馈意见。
(2)协助组长与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协商制定现场考察日程,并做好与该机构的沟通。
(3)负责认证相关资料的发放和收集,及时与专家组成员沟通。
(4)负责会议记录、资料汇总等工作,协助组长完成认证报告等相关文件。
(5)在有外籍专家参与的认证过程中承担一定的口头和书面翻译。
(6)负责联系安排专家组成员的交通、食宿等事宜。
四、认证标准
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教高[2008]9号)。
五、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及其职责
教育部批准的开设临床医学专业的本科教育机构(包括综合性大学和独立建制的304永利集团官网入口校)均可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认证申请。其职责包括:
1、教育机构应该提前1年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认证申请要求,并提交《中国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申请书》
2、经审议同意进行认证的教育机构,应该确定联络人员,负责与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的联络沟通。
3、教育机构与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协商确定进校考察的时间;对专家组的组成提出意见。
4、开展自评活动,撰写自评报告,在认证专家组进校考察前一个月提交给认证专家组成员。
5、现场考察期间,为专家组成员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认证工作顺利进行;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解答相关问题。
6、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医疗秩序的情况下,组织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卫生行政部门等利益相关人员参加座谈会;安排专家进行教学场所、实验室和图书馆等相关设施的考察。
7、对于认证报告中可能与事实不符的部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实证材料。与专家组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可以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诉请求。
8、按照认证报告的建议和要求,积极改进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按时提交整改报告。
六、认证程序
(一)举办临床医学专业的教育机构应在每年4月或10月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交认证申请;工作委员会在6月或12月完成对认证申请的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告知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
(二)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前6个月将专家组进校考察的时间通知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
(三)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前2个月组建专家组,并征求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对专家组组成的意见;
(四)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根据认证《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在专家组现场考察前1个月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交自评报告;
(五)专家组依据《标准》对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3至4天的现场考察评估;
(六)专家组集体讨论考察评估的初步意见并向接受认证的教育机构通报;
(七)专家组成员离校后依据认证《标准》和考察期间获得的证据、信息按分工撰写认证评估报告初稿,提出结论建议,并提交组长;
(八)专家组组长完成完整的认证报告,并就报告所涉及的事实向接受认证的教育机构征求意见后,汇同认证结论建议呈报工作委员会审议。
七、认证结论
(一)完全认证:实际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符合《标准》。认证有效期限为8年;认证到期前,学校须提出再认证申请;
(二)有条件认证:办学水平和/或教育质量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不完全符合《标准》要求。接受认证的教育机构应在工作委员会确定的期限内进行改进,每年向工作委员会提交改进报告。工作委员会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回访;
(三)不予认证:办学水平和/或教育质量存在重大问题,大部分条款不符合《标准》要求。通过整改和自评,认为已经达到《标准》,可重新申请认证。
八、认证管理
(一)认证专家组专家由工作委员会委派,其构成应考虑医学教育共同利益方的参与,实行认证专家的回避制度;
(二)认证专家组组长由工作委员会指定,全权负责认证评估的实施;
(三)认证现场考察不应影响接受认证的教育机构的正常教学、科研和医疗工作秩序;
(四)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期间的食宿、交通等安排,以及专家劳务费等工作支出,均由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办理;认证工作必须遵循节约和效率的原则,尽可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五)接受认证的教育机构对专家组提出的认证事实部分有不同意见者,可向专家组提出;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者,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
(六)认证考察过程中,专家组成员必须遵守保密原则,在认证考察离校前销毁相关的敏感资料、数据和信息(包括电子邮件);
(七)认证考察过程中,专家组产生的证据资料、基本数据(含原始材料)等交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保存;
(八)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应建立“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数据库”,以科学、高效地保存、处理和利用有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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